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事故瞒报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民政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参照《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落实<内蒙古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决定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举报范围
全市民政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违法开办民政服务机构;
(二)民政服务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市民政局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以及通讯联络方式。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受理和查处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举报电话:0471-5181050。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予以受理和查处。对举报的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由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组织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举报奖励
对举报的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一)奖励标准
1、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至3000元;
2、举报各类漏报、瞒报死亡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3000元至5000元。
(二)奖励兑现
对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对举报时间较早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举报人就相同事项分别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举报的奖励数额由呼和浩特市民政局提出意见,报市安委办审定。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隐患或事故的举报、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以及受害者的投诉不适用本制度的奖励范围。
五、举报人的保护
举报受理单位和办理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