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
政策通知公告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关于开展 2025年度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5/12/18 6.3k 阅读 377 点赞

市本级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社会组织评估有关规定,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决定开展2025年度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1. 凡在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登记成立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 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3.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24年度年度检查或未按规定履行2024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2、2024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3、2024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其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已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的,同时取消初评成绩。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评估内容及等级

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实施,从基础条件、运营情况、配合日常监督管理、党建工作、内部治理和工作绩效等方面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社会组织评估共分5个等级,总分100分,100分-90分为5A,89分-80分为4A,79分-65分为3A,64分-55分为2A,54分-30分为1A。2A级及以下的不予发放评估等级证书及牌匾。

三、评估组织机构

由第三方社会力量内蒙古五边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具体评估,市民政局与相关管理部门成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对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协调管理。评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定等级。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过程中出现的举报和申诉事项的复核工作。

四、具体方法步骤

(一)申请报名。12月19日—12月31日,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填写《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报名表》(见附件评估报名表),并按自身社会组织类型对应的《评估指标》(见附件)进行自评打分,于12月31日前将电子版《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报名表》《评估指标》发送至邮箱:wubianxingchuanmei@163.com。

(二)材料准备。仔细阅读《社会组织评估报送流程》《评估填报说明》,按照《评估材料装订要求》和《评估材料清单》,根据自身社会组织类型认真准备相应的纸质版材料1份,在2026年1月8日前报送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15号博雅园6号写字楼3楼,联系人王凯、王敏。

(三)现场评估。2026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25日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初评意见。

(四)等级确定。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出的初评意见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五)复核。在公示期内,参评社会组织对结果有异议的,向评估复核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评估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六)公告。公示期满后,由市民政局对评估等级进行确认并发布公告,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五、相关工作要求

1.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应积极申请参加评估,严格按照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如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

2.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评估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教育引导评估人员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自觉接受评估对象和社会的监督,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完成各项任务。

3.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将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4.评估工作结束后,参评的社会组织要结合评估结论,切实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建设,提升业务水平,达到“以评促建”的目标。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15号博雅园6号写字楼3楼。

联系人及电话:王凯18686000720、王敏13514736161;电子邮箱:wubianxingchuanmei@163.com。

请登录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官网“通知公告”栏下载附件。

附件1: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报名表.docx

附件2:等级评估相关材料.zip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1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