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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2016年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2016/03/11 1.8w 阅读 424 点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2016年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2016-03-11   来源:内蒙呼和浩特民政  

                          呼政办发〔2016〕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报送2016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办〔2016〕2号)精神,为了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水平,与国家、自治区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相衔接,经2016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提高2016年城乡社会救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暂不调整。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3744元/年﹒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保障标准提高到8200元/年﹒人,分散供养保障标准保持4800元/年﹒人不变。提高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